今天工信部信箱电话回复了 “设台地”,“通信范围”,“异地发射” 的解释 - HamCQ 社区
1. 第二十五条中的 “通信范围” 是指执照上的 “使用区域”,“通信使用区域”,“台址 / 使用区域”,“台站地址”,“设台地址”,超出该区域发射,都属于 “违规使用”;
2. 第二十五条中的 “设台地” 是指批准办理执照的地方,超出该区域进行电台发射,属于 “异地发射”;
3. 业余无线电执照上的 “通信范围” 是指本台站可与之通信的其他电台的范围。 由于小证上各地方的标注各式各样,根据上面的回复内容就有多种情况,个人归纳如下:
1. 有 “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不管是否有 “台站地址”,电台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使用,如果执照同时写 “台站地址” 则和第二十五条 “设台地” 内涵相同;
2. 没有写 “使用范围”、“使用区域”、“通信使用区域”,写了 “台站地址”,电台可以在 “台站地址” 内使用,这里的 “台站地址” 等同于 “使用范围”、“使用区域”。
3.“通信范围” 与能够架设使用本电台的地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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