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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6 1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泥泞有痕 于 2025-3-16 10:34 编辑

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逗留或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时申请领取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的指引
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https://www.ofca.gov.hk/sc/home/index.html


GN-12/2024
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逗留或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时申请领取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的指引

1.  通则

1.1 此指引旨在向内地的业余无线电操作者解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业余无线电服务以及如何申请领取香港的业余电台牌照和操作授权证明(授权证明)。此指引乃依据《电讯条例》(第 106章) 第 6(D)(2)(a)条发出。

1.2 在香港拥有及使用无线电仪器均受香港《电讯条例》(第 106 章)的规定所限制。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如欲操作及管有业余无线电台,必须持有由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发出的业余电台牌照。本身不欲管有任何业余无线电设备的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可向通讯局申领授权证明,操作已领有牌照的业余无线电设备,而无须持有业余电台牌照。

1.3 通讯局认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及其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发出的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操作证明)。持有上述执照及证明的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可向通讯局申请领取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及/或授权证明。

1.4 在香港作短暂停留的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如获发香港业余电台牌照或授权证明,他们在香港的呼号将会是「VR2/」加上内地的呼号。如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在香港停留超过一年及持有关工作或居住证明(香港身份证等),他们可重新向通讯局申请一个VR2系列的本地呼号。



2.  香港业余电台牌照

2.1 持有B类或C类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及操作证明的人士,可申请领取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及/或授权证明,其操作权限于附件1内载明。 2.2 持有A类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及操作证明的人士,亦可申请领取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及/或授权证明,但他们祗可使用附件1 内的50.00 - 51.50 MHz、52.025 - 52.11 MHz、144.0 - 146.0 MHz、430.0 - 431.0 MHz 和 435.0 - 439.8 MHz频带。



3.  怎样申请

3.1 申请人须将已填妥的申请表(申请表已夹附于附件 2,亦可从通讯局网页https://www.coms-auth.hk 下载)、 下 列文件及所需费用一并送交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a. 内地居民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其他旅游证件)及(如适用的话)工作或居住证明(如香港身份证)的副本;及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及其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发出的有效操作证明的副本。



4.  牌照有效期及费用

4.1 业余电台牌照有效期为1年,牌照的签发或续期费用为港币150元。授权证明有效期为5年。授权证明的签发或续期费用为港币160元。



5.  进口业余无线电器材

5.1 根据电讯条例第 9 条,除持有无线电商牌照(放宽限制)外,任何人士如欲将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输入香港,须先向通讯局申领入口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的详情可参阅「申请输入及输出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许可证资料便览」,该便览可从通讯局网址(https://www.coms-auth.hk)下载。



6. 查询

6.1 如对此指引有任何疑问,欢迎透过下列途径与通訉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支援服务分组联络: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0楼

电话:+852 2961 6607

传真:+852 2803 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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